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南宁市出台新文件,拓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调整了医疗待遇支付范围,让更多的参保人员得到切实的医疗保障。 近日出台的新文件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医疗待遇支付范围的通知》,《通知》拓宽了参保范围,将以下三类之前未纳入居民医保范围的人员纳入进来:一是女性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在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了养老金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的所属职工,因无力参加或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三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无固定收入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上述三类新纳入人员的居民医保费用的缴纳也各不相同。第一类人员医疗保险费按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缴纳,即每人每年20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80元,个人缴纳120元);第二类人员由单位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医保费按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单位全额缴纳;第三类人员医保费则按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个人全额缴纳。 《通知》还对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和转诊等内容进行了调整。新文件提出,根据“就近、分级、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社区为单位参保的居民原则上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并实行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中小学生可自愿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不实行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针对未成年居民及学校、家长关注的“意外伤害能不能享受到居民医保待遇”问题,《通知》作了明确规定:对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幼儿园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增加意外伤害门诊统筹支付待遇。学生在市本级辖区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药费用年度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校方责任保险的先进入商业保险,超出部分再进入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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