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人员住院有哪些规定?
答:在外人员患病住院时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本单位,由单位将住院地点和病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报告。逾期未报告者,统筹基金不予结算。在外住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0天,确因病情需要延期住院的,要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批准。在外时间不足3个月的人员非急诊不得在外住院治疗。
在外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在外人员进行医疗费结算时,携带单位证明、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IC卡、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特殊检查报告单、住院费用清单、各种收费发票等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符合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按规定从个人帐户中核减,不足部分由个人自理;住院费用按自治区本级住院结算办法进行结算;住院床位费按居住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实行。
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工伤和女职工生育怎样就诊?
答:因工伤和生育在定点医院就诊时,须凭医疗证和IC卡进行登记后方可治疗,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支,治疗结束后,凭医院证明、费用清单及发票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报销手续。
参保人员因工(公)伤亡、患职业病、女职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答:参保人员因工(公)伤亡、患职业病、女职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通过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解决,其他人员按工伤及生育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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