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享受哪些待遇?
答:经有关专家确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批准的部分诊断明确并需要门诊长期取药或治疗的疾病列为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确认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支付慢性病起付标准后,可享受住院医疗费按比例支付的待遇。
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范围有哪些?
答: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为: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Ⅱ期以上)、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 (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
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和确认?
答:患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向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区直驻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确认申报审批表》,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和相关检查报告单及近 期个人病史资料,由定点医疗机构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组织相关专家鉴定确认为慢性病者,发给《中区直驻邕单位基本医疗险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
答:确认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者,仅限于慢性病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报销,凭《中区直驻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卡》、医疗保险证和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严格执行所确认的慢性病用药范围。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药品费,其余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每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自治区本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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