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参保人员住院次数?
答:参保人员一次住院,是指参保人员每办理一次人院、出院手续的住院治疗。
(1)在急诊观察室(留察室)治疗后直接住院治疗的,其一次住院从人留察室之日起计算;
(2)长期连续住院的,每3个月计算一次住院次数,不足3个月的按一次住院次数计算;
(3)进行转院治疗的,分别计算住院次数;
(4)医疗保险实施前已住院医疗保险后仍住院的,参保前按原办法结算;医保后一次住院从其参保之日起计算;
(5)住院费用低于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不算一次住院。
参保人员如何进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答: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结算程序支付:
(1)现金支付自费药品或项目;
(2)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3)使用乙类药品或进行特检特治时,先由个人按规定的比例(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
(4)其余医疗费用进入“分段累加”,统筹基金与个人按比例共同分担;
(5)年度内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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