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起付标准(起付额)?
答: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就是通常说的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门槛”,简称“起付额”,指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在使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先支付比例的费用)。自治区本级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8%;第二次以上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3%。
什么是年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是多少?
答: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年度支付的“封顶线”,是指在医疗保险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统筹基金可以支付给每个参保职工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倍,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商业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具体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连续缴费计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哪些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答:(1)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用;
2009年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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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住院 |
第二次以上住院 |
留察室(急诊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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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金额(元) |
比例 |
金额(元) |
比例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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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
10% |
700 |
5% |
400 |
2.5%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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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 |
9% |
600 |
4% |
200 |
2%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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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 (含家庭病床) |
8% |
300 |
3% |
100 |
1.5% |
50 |
(3)使用乙类药品,先由个人自负30%或4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4)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先由个人自负 40%或5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5)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需个人自付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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